新闻动态 NEWS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表决通过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发布日期: 2018-11-03 点击次数: 751

      1日,记者从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获悉,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已表决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对国家公祭活动进行了各方面的明确规定,其中对社会关注的一些“精日”行为也划定了“红线”。作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活动举办地,南京正式通过地方立法形式来保障公祭活动。

  该《条例》中首次明确规定,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注明例外,城市内所有人员均应就地默哀一分钟。为保证悼念活动的庄重感和仪式感,《条例》还要求,举行悼念活动或者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应当真诚缅怀逝者。
  同时,为了保持国家公祭活动和国家公祭场所的严肃性,《条例》对公祭期间南京市的公共娱乐活动也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包括:在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同时,南京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应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者节目。
  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对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条例》明确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次《条例》还特别规定,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普及南京大屠杀史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组织教材编写。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申冉

《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起施行 配套法规引关注
上一篇
 
下一篇
啥都“从娃娃抓起”,娃娃快被“抓”坏了